記者昨天從*部獲悉,zui高法、zui高檢、*部聯合發布通知,對生產、銷售“地溝油”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,根據通知,涉及“地溝油”犯罪的,zui高可判死刑。涉“地溝油”犯罪判緩刑的,須同時宣告禁止令,禁止其在緩刑期內生產、銷售食品等。
明確7種違法行為
三部門此次出臺的通知,明確了“地溝油”違法行為的7種情況以及定罪量刑標準(見右表),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。
根據通知,7種情況包括利用“地溝油”生產“食用油”、明知是利用“地溝油”生產的“食用油”而進行銷售等。涉及到生產者、銷售者、為“地溝油”犯罪提供貸款或經營場所的相關單位和人員,以及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。
罪大惡極應判死刑
通知明確要求,在對“地溝油”犯罪定罪量刑時,要充分考慮到犯罪數額、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、犯罪行為的危害性、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、惡劣影響等。對于具有累犯、前科、共同犯罪的主犯、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,以及犯罪數額巨大、情節惡劣、危害嚴重,群眾反映強烈,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須依法嚴懲,罪當判處死刑的,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。
通知明確指出,對在同一條生產銷售鏈上的犯罪分子,要在法定刑幅度內體現嚴懲源頭犯罪的精神,確保生產環節與銷售環節量刑的整體平衡。對于明知是“地溝油”而非法銷售的公司、企業,要從嚴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。必須適用緩刑的,一般要同時宣告禁止令,禁止其在緩刑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、銷售等有關的活動。
明確定罪罪名
*部相關負責人表示,自去年8月份以來,各地集中破獲了一批大要案件,目前,各地偵破的案件已陸續移送起訴、審理。此次下發的通知,進一步明確“地溝油”案件的法律政策,確保案件的順利偵查、起訴、審判。
該負責人表示,《通知》的核心內容在于明確了用“地溝油”生產、銷售“食用油”的性質,一旦查實是利用“地溝油”作為原料生產“食用油”的,即依照刑法生產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,明知是利用“地溝油”生產的“食用油”而予以銷售的,即依照刑法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。*機關將按照《通知》精神,進一步規范案件偵辦。
■七種“地溝油”犯罪量刑標準
1.利用“地溝油”生產“食用油”的,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,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,zui高可判死刑。
2.明知是利用“地溝油”生產的“食用油”而銷售的,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責,zui高可判死刑。認定是否“明知”,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認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。
3.對于利用“地溝油”生產的“食用油”,已經銷售出去沒有實物,但是有證據證明系已被查實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犯罪事實的上線提供的,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,zui高可判死刑。
4.雖無法查明“食用油”是否系利用“地溝油”生產、加工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明知該“食用油”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,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。如果經鑒定,檢出有毒、有害成分的,依照刑法第144條的規定追究刑責;如果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,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責,zui高可判無期;如果屬于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或者假冒注冊商標,構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、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,zui高可判無期。
5.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犯罪行為,而為其掏撈、加工、販運“地溝油”,或者提供貸款、資金、賬號、發票、證明、許可證件,或者提供技術、生產、經營場所、運輸、倉儲、保管等便利條件的,按共犯論處。
6.違反有關規定,掏撈、加工、販運“地溝油”,沒有證據證明用于生產“食用油”的,交由行政部門處理。
7.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“地溝油”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枉法,構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。
■新聞背景
地溝油原料有三種
“地溝油”犯罪,是指用餐廚垃圾、廢棄油脂、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,生產、加工“食用油”,以及明知是利用“地溝油”生產、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。
*部相關負責人表示,目前,“地溝油”犯罪從所使用的原料來分一般有三種。*種是用餐廚垃圾,即將油膩漂浮物或者賓館、酒店的剩飯剩菜(通稱泔水),經過簡單加工、粗煉出的油。第二種是用廢棄油脂,即用于油炸食品的油多次反復使用后,又非法加工后以新的食用油名義銷售。第三種是用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,包括用不符合食用衛生要求的豬、牛、羊、雞、鴨、鵝等動物內臟、下水等,加工提煉的所謂“食用油”。
尚無統一檢測標準
據*部介紹,自去年8月份以來,*部、國務院食安辦等部門聯合部署開展嚴厲打擊“地溝油”違法犯罪,共偵破利用“地溝油”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,抓獲涉案人員近800人,打掉制售“地溝油”犯罪的“黑作坊”“黑工廠”“黑市場”“黑窩點”100余個。“地溝油”犯罪的主要源頭、犯罪網絡和利益鏈條被摧毀,現實危害得到有效遏制。
由于“地溝油”鑒定檢測問題比較復雜,目前尚缺少統一的鑒定檢測標準,基層辦案部門在案件的定性、法律適用方面需要進一步統一規范。